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