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