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