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