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