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