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依法履行合同;
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