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