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