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