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