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