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