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