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