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