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