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