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