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