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