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