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