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