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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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