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