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