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