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