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