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