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