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