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