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