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