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