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