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