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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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