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