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