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