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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五)

(五)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