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