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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