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