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