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