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